优惠政策
1、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每年科技三项经费按照不低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1%安排,其中以不低于40-50%的额度,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从2000年起,每年从市财政和回收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各拿部分款项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的重大项目的贷款贴息。
2、建立科技进步奖励制度,每两年对全市优秀科技人才进入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果进行评审并奖励。奖励基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枝江市科技进步奖分三个等次,一等奖金额为10000元;二等奖金额为5000元;三等奖金额为2000元。
3、认定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科技项目,可纳入国家中小型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投资,凡进国家中小型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笼子的,优先考虑市级各项经费、基金的资金投入,并列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企业加速发展。
4、我市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引进和联合开发省及省以上科技成果,择优申报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及其它科技开发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并在本级各项科技经费、基金中匹配相应的资金投入,扶持省级各项科技计划顺利实施。
5、实行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继续执行鄂发[1997]3号文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征收后头两年全额返还,以后返还税率超过15%的部分;其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值50%以上的,返还税率超过10%的部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的比例列收列支,其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项目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可列收列支,全额返还。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所需基建和设备投资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房产税可列收列支。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用的生产和实验设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按30%的综合折旧率加速折旧。
优先推荐有成长性的优秀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或到海外资金市场融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与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计划。在申报创新基金时,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可适当放宽。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所纳增值税,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列入省级以上试产计划的重大新产品,三年内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列收列支。
凡属减免税和列收列支的款项,其资金必须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6、认真落实技术、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分配的政策。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将其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参与兴办高新产业,参与收益分配,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审核最高可达35%。对在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按其成果的效益实行重奖,破格评聘专业职务,破格享受有关待遇。
7、加强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引进工作。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独立兴办企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人才,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和留学人员,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并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方便。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和科研院校科研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来我市兴办实体的,由政府负责提供创业基地,赠送一套商品房,其有关人员购置商品房享受优惠政策;经申请批准可优先获得科研经费资助和其它资金支持,其股东不受户籍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到位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8、积极为科技研究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科研机构转制时,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可享受国家和我市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在参加省市科研课题项目的申请、竞标时,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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